契約陷阱
(1)土地、建物分立兩契約(坪數找補陷阱)
日後您發現建物有重大瑕疵或坪數不足等重大問題,向法院訴請解約,建商極可能主張,當初買賣就是兩項合約(即建物、土地各一項),「土地買賣」本身並無瑕疵,所以土地買賣契約不得解除,以此來對抗您。
或是您主張「減少買賣價金」,但建商早就設計好兩本合約書:土地買賣合約佔全部買賣65%;建物買賣合約佔全部買賣35%。例如:您以市價每坪100萬買了100坪房子,共花費1億元買房子,但您不會注意到建商與您簽約的是:「土地6500萬(總價1億元的65%),建物3500萬(總價1億元的35%),雖然兩者合計1億元」,日後您向法院主張「建物本身有瑕疵」,請求減少價金時,由於建商設計好的契約書,您的建物其實只有3500萬元,並非您認知的1億元,此時每坪建物價值為35萬(計算式:3500萬/100坪房子=35萬/每坪),您的建物無論如何扣減,法院也只會在每坪35萬元額度下減價,而不是以您買賣價格每坪100萬元作為減價基礎,也就是說,未戰之前,建商已設好陷阱,先立於不敗之地。
(2)公設是建商的贈與?
夾帶於買賣契約中的聲明承諾書,明定「公共設施為賣方贈與(或是「公共設施為賣方無償規劃設置」),並不包含在房屋總價中,且絕不以與使用執照不符為由向賣方提出任何主張或請求」。
實務上「公共設施」包含的範圍極廣,例如:交誼廳、KTV室、圖書室、兒童遊戲間、社區會議室、游泳池、泡湯屋等等不一而足,總之,「非屬專用、非屬專有」而係社區裡供不特定或多數住戶使用的設施,就是「公共設施」。
建商不是慈善事業,公共設施愈多,房屋售價愈高,坪價愈貴,公共設施從來不是「建商」大發善心,無償規劃,慈善贈與。如圖中契約書上本項規定,就是建商預設陷阱,用來「規避」日後施工不良的責任,例如:游泳池漏水了,建商就拿出本條,抗辯泳池是贈與的,買方不得以泳池漏水要求減少價金,建商不負任何責任,買方也只能莫可奈何。又如交誼廳是個「違建」,是二次施工增建出來,或使用執照「機房」所在,將它裝潢的漂亮莊嚴,變成社區門面,人們不查執照,永遠不知道它是「機房」,更不知它違規使用,日後如果購屋者要求建商提供合法的公共設施,建商就拿出本項約定,主張他本來不負責,也不必賠償分文給買方。